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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汽车租赁行业蓬勃发展,但由于在管理上良莠不齐,给了不法分子可乘之机。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公布一起汽车租赁行业的合同诈骗案。案情讲述两名被告人利用汽车租赁公司管理漏洞,以行贿汽车租赁公司工作人员为手段,以租车为名,将租来的共364台汽车直接出售、质押,因而被法律严厉制裁。
具体情况是这样的,上述两名被告人分别为赵某和张某,两人合营一家公司,从事汽车销售、租赁及相关零配件销售等业务,赵某系法定代表人及实际控制人。由于近年公司收益甚微,在了解到某汽车租赁公司有一批车辆正在对外租赁后,二人产生了“租车转卖”的贪念,妄图不劳而获。
由于两人认识该汽车租赁公司的科长韦某(另案处理),便准备了本公司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等经营情况证明材料,并伪造以另一公司名义出具的《连带责任保证书》《股东会决议》《代持股协议》等虚假担保材料用以申请汽车租赁,并给了韦某20万人民币“好处费”。内外打点之下,两人最终以虚假材料与某汽车租赁公司签订《汽车租赁合同》。后实际租赁汽车364辆,价值2800余万元。
彼时,赵某、张某对外宣称“以租代购”,安排业务员将车辆以融资租赁方式转售给全国各地的下级渠道商以牟取利益。后部分车辆在下级渠道商的出售、质押等过程中无法找回。汽车租赁公司知悉该情况后,向公安机关报案。后公诉机关以二人犯合同诈骗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诉至法院。
法院最后这样判了。被告人赵某犯合同诈骗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五万元;被告人张某犯合同诈骗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继续追缴被告人赵某、张某诈骗被害单位某汽车租赁公司所得的车辆,予以发还。
被告人赵某、张某不服,提起上诉。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任何“空手套白狼”不劳而获的行为都是不可取的!法官建议,汽车销售行业、4S店等经营者要加强内部管理,认真审核租借人的资质、信用及借车目的,规范租赁流程,降低经营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