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夫妻一方用共同财产炒股赔了,另一方不知情,能否获赔?

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下称“北京高院”)就一起夫妻财产分割纠纷案公布了判决:范某和曹某夫妻二人把房子卖掉后,其中买家打过来的150万的房款,丈夫范某瞒着没有告诉妻子曹某拿去炒股,结果投资144万元亏损了71万元,气得妻子曹某起诉到法院要跟丈夫婚内分割财产。

法院最终判定,丈夫范某未告知妻子就将卖房款用于炒股,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支持了妻子曹某提出的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驳回了丈夫范某的再审申请。


(资料图)

144万元亏了71万元

裁判文书显示,曹某与范某两人于2004年2月10日登记结婚。婚后二人购得房屋,房屋登记在丈夫范某名下。2020年12月20日,丈夫范某以228万元把房子卖了。

其中,夫妻双方将首付款447061.74元用于偿还贷款本息;而买家打过来的150万元房款,丈夫范某未经曹某同意于2021年3月24日向股票资金账号转账89万元,4月8日再次转账55万元,炒股共计亏损71万元。

为证明范某挥霍、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等主张,妻子曹某向法院提交的2020年7月6日《房产分配协议》约定:女方占房产三分之二,男方占房产三分之一。

曹某以离婚纠纷为由将范某诉至法院,2021年10月22日,法院判决驳回曹某的诉讼请求。

曹某遂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请求判令范某向曹某支付121.33万元。

法院判决:损害了夫妻共同财产利益

本案的焦点在于,夫妻双方在婚内处分了共同财产,但一方未将所有房款按照双方的约定进行处理,擅自将款项用于炒股,其亏损是否应当自负。

一、二审法院认为,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售房屋所取得的228万元属夫妻共同财产。范某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71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判决范某给付曹某88.90万元。

丈夫范某上诉称,没有侵害妻子的平等支配权,两口子都是一个单位的职工,收入来源主要就是工资,而这个工资是妻子掌管,而家里的开支是丈夫用银行贷款和信用卡维持的,卖房子的钱有四部分,给妻子、还贷款、还借款和投资股票,他没有法律规定的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投资股票失败只是家庭生活中的经营活动。

北京高院再审认为,本案中,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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