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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六十九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本市住房公积金购买存量住房最长贷款期限的通知》。根据通知,对于购买房龄在6至35年之间的存量住房的借款人,住房公积金最长贷款期限将有所调整。具体而言,购买房龄在6至20年之间的存量住房的借款人,住房公积金最长贷款期限将从原来的按照“35减房龄”的计算规则调整为最长30年;而购买房龄在20至35年之间的存量住房的借款人,住房公积金最长贷款期限将从原来的最长15年调整为按照“50减房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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