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91 证券简称:恒大高新 公告编号:2023-
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相关资料图)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时间为:2023 年 8 月 23 日(星期三)14 点 30 分,会期半
天。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23 年 8 月 23 日(星期三)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8
月 23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8 月 23 日 9:15-15:00 的任
意时间。
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四楼会议室。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7 人,代表股份 102,404,962 股,占上市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112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102,355,362 股,占上市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0958%。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49,600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165%。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49,600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0.016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49,6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本次会议。
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经股东大会审议,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记名方式投票或网络投票
方式表决,会议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总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102,355,462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股份的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表决结果:同意 102,355,36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1%。
表决结果:同意 102,355,46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97%。
表决结果:同意 102,355,36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同意 102,355,36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1%。
上述各项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逐项进行表决,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朱星河先生、
胡恩雪女士、朱光宇先生、钟晓春先生均获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
之一以上同意,当选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三年,自本次股东大
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表决结果:同意 102,355,36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0%。
表决结果:同意 102,355,46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77%。
表决结果:同意 102,355,36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0%。
上述各项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逐项进行表决,独立董事候选人胡大立先生、
于天宝先生、黎毅女士均获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当选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三年,自本次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
计算。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人数总计不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表决结果:同意 102,355,46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77%。
表决结果:同意 102,355,36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0%。
上述各项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逐项进行表决,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陈芦女士、
朱倍坚先生均获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当选为公司
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与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监事万
国强先生共同组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任期三年,自本次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
起计算。
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监事中,最近二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的监事人数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单一股东提名的监事未超过公司监
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具有合法、有
效的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真实、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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